2023-07-06 19:18:00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3836 证券简称:海程邦达 公告编号:2023-055
(资料图片)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8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2 - 2023/7/13 2023/7/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但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8 元(含
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进行其他形式利润分配。在实施权益
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实际有权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
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205,235,237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上已回购股份 1,887,9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203,347,337 股,
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分配总额进行
相应调整,调整后分配总额为 97,606,721.76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
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
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为 0。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05,235,237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上已回购股份 1,887,9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203,347,337 股。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
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
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03,347,337×0.48)÷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75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2 - 2023/7/13 2023/7/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唐海、青岛泛海达商务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恒达斯邦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青岛海睿邦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华正德商务企业(有
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一)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8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8 元(含税),待个人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
知》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3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
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32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48 元(含税)。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32
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48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2-85759915
特此公告。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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