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3 19:52:26 来源: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资料图片)
近日,天津猫眼现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眼”)被曝因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被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7万元。
据查,上述处罚日期为5月22日。值得注意的是,今年4月25日,猫眼刚刚取得许可内容为“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延续”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企查查信息显示,天津猫眼现场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主要经营演出经纪、演出票务、演出组织、演出制作、演出行纪、演出代理、演出营销、演出居间等活动。其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由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津猫眼微影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股51%、49%。天津猫眼现场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乐,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为王长田。其中,天津猫眼现场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同属于光线投资集团。
信用中国显示,此次猫眼被罚,主要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其中规定,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办理演出申报手续等相关法定义务,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开展营业性演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违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上一篇:剑指“黑飞”“乱飞”,我国民用无人机领域首项国标发布
下一篇:最后一页